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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邱军,季三毛,封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黄勇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童良,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邱军,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季三毛,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封素云,女,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与邱军、季三毛、封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进行“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邱军、季三毛、封素云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34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慧永审 判 员  熊淑萍代理审判员  甘益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