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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彪与黄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黄国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88号原告:李彪,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国胜,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彪与被告黄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李彪负担。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石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