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彪与黄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黄国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88号原告:李彪,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国胜,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彪与被告黄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李彪负担。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石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