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启斌、魏燕惠与陈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启斌,魏燕惠,陈春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启斌,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燕惠,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爱,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林启斌、魏燕惠因与被上诉人陈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启斌、魏燕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启斌、魏燕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林 伟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