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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二喜与高忠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二喜,高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2-2号申请人周二喜。被申请人高忠民。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冀0609财保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高忠民向本院提交1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GL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高忠民所有的冀FGL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二、将高忠民提供的担保金10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