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二喜与高忠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二喜,高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2-2号申请人周二喜。被申请人高忠民。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冀0609财保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高忠民向本院提交1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GL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高忠民所有的冀FGL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二、将高忠民提供的担保金10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