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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7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不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