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7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不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