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林成与路建林、韩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成,路建林,韩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92号原告:王林成,居民。被告:路建林,居民。被告:韩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成诉被告路建林、韩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林成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由原告王林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