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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林成与路建林、韩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成,路建林,韩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92号原告:王林成,居民。被告:路建林,居民。被告:韩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成诉被告路建林、韩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林成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由原告王林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