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宫志成诉曲立明、孙宝财、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志成,曲立明,孙宝财,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东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宫志成,男。委托代理人靳佳菊。被告曲立明,男。被告孙宝财,男。被告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地区孙吴县中央街。法定代表人郝志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志成诉曲立明、孙宝财、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