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安世昌、李振英与侯建平、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世昌,李振英,侯建平,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58号原告安世昌。原告李振英。被告侯建平。被告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川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世昌、李振英诉被告侯建平、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侯建平驾驶的鲁C****6号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侯建平驾驶的鲁C****6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