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137号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程翔,董事职务。委托代理人:黄威,该司员工。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跃忠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张连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74元,减半收取16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宝兴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