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白春明与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明,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白春明。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龚强,该公司煤矿矿长。吕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吕劳仲案字(2014)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的261770.00元存款或收入。(余额不足时以实际划拨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映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海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