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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诉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x请等待...数据提交中,请稍后...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王观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8367780-X法定代表人王新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阳,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0日,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和平,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组织机构代码:22073511-3委托代理人曹莉莉,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31日,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汉永,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诉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90元,减半收取9295元,由原告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展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人民陪审员  胡桂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