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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候长敏与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长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长敏,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候长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佰伍拾玖万玖仟零壹拾伍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