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卢某、黄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9刑初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志峰,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剑俊,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先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黄东海、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何剑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卢某、黄某甲伙同杨榜轰(另案处理)以28000元与田林县潞城乡那马村顶仁屯黄明康购买一片位于顶仁屯“对面坡”(地名)的桉树,并于4月份办理了8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接着,又以58000元与顶仁屯黄还顺购买了一片与黄明康家桉树相邻的桉树,在未办理该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黄某乙等民工对两片桉树进行砍伐,经现场勘查,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30.4384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黄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某供述,2015年4月份,其与黄某甲、杨榜轰合资以28000元购买了顶仁屯黄明康家的一片桉树。之后不久,其三人又合资以58000元购买了黄明康路坎上黄还顺家的桉树。购买桉树后其三人只办得黄明康家那片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黄还顺那片桉树因他在广东打工,没能拿到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5月初其三人雇请了隆林籍的民工砍树,黄明康家的桉树与黄还顺家的桉树民工都砍了,民工砍树过程中其三人谁有空谁就去现场监工。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甲供述,2015年3月份,其与卢某、杨榜轰一起以28000元购买了黄明康家的一片桉树,过了一个月左右,其三人又一起以58000元购买了黄还顺家的一片桉树。黄明康家的桉树在路坎下,黄还顺家的桉树在路坎上。购买桉树后,只办理得黄明康家那片桉树的采伐许可证,而黄还顺家那片桉树林还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带民工进场指认范围、砍树的是杨榜轰,其与杨榜轰到现场后发现民工砍伐了一些黄还顺家的桉树,虽然有点害怕没办采伐证,但又怀着侥幸的心理叫民工砍伐了黄还顺家的桉树。民工砍伐黄还顺家桉树的情况,其与杨榜轰已告诉卢某知道,民工砍伐过程中卢某也到现场看过。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是初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卢某、黄某甲伙同杨榜轰(另案处理)以28000元与田林县潞城乡那马村顶仁屯黄明康购买一片位于顶仁屯“对面坡”(地名)的桉树,并于4月份办理了8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接着,又以58000元与顶仁屯黄还顺购买了一片与黄明康家桉树相邻的桉树,在未办理该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黄某乙等民工对两片桉树进行砍伐,经现场勘查,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30.4384立方米。另查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卢某、黄某甲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二人主动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黄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笔录,同案人杨榜轰的供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桉树计算说明、面积计算说明、圆面积计算表,现场勘查标准木测量登记计算表、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到案说明,田林县森林公安局说明,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卢某、黄某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黄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黄某甲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黄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卢某、黄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卢某、黄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国秀审 判 员 黄海福人民陪审员 罗艳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