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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珊珊审 判 员  陈利强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