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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50号原告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执行董事职务。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张某乙,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