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同效、赵苏红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同效,赵苏红,熊国富,黄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87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张同效。被告赵苏红。系张同效之妻。被告熊国富。被告黄皓。系熊国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同效、赵苏红、熊国富、黄皓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同效、赵苏红、熊国富、黄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启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