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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二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炯文、肖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炯文,肖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二初字第00799号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沈中心。被告赵炯文,男,汉族。被告肖意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炯文、肖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逵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人民陪审员  漆德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娉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