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二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炯文、肖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炯文,肖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二初字第00799号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沈中心。被告赵炯文,男,汉族。被告肖意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炯文、肖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逵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人民陪审员 漆德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娉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