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元魁与陕西万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魁,陕西万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914号原告黄元魁,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凯、宋广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陕西万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瑞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创卫,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魁诉被告陕西万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黄元魁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元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法院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黄元魁。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