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相奔与李军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奔,李军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17号原告:陈相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乐静,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纺织路龙方工业区20号地块三层。代表人:金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奔与被告李军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相奔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叶柠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