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凃志宝与顾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凃志宝,顾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凃志宝,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顾凤强,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申请执行人凃志宝与被执行人顾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顾凤强账户存款1238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