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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汇陶建材销售中心诉张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汇陶建材销售中心。投资人王忠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定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民,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汇陶建材销售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上海汇陶建材销售中心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汇陶建材销售中心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耿斌审判员  刘 雯审判员  季伟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