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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高贵明与王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明,王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69号原告:高贵明,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伟,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明与被告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贵明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贵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明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高贵明承担。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