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高贵明与王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明,王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69号原告:高贵明,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伟,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明与被告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贵明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贵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明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高贵明承担。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