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董俊杰与盛潮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潮水,董俊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0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潮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俊杰。上诉人盛潮水为与被上诉人董俊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盛潮水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潮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