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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贵、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贵,刘秀英,珠海市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44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魏斌,董事长。被告:陈明贵,男,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95X。被告:刘秀英,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927。被告:珠海市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征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贵、刘秀英、珠海市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明贵、刘秀英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008号21栋1单元301房的房产以及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008号半地下室809车位,保全金额共以459614.72元为限,并由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明贵、刘秀英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008号21栋1单元301房的房产(房产证号03×××47/03×××48);二、查封被告陈明贵、刘秀英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008号半地下室809车位(权证号码03×××47/03×××48)。上述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59614.72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巧贤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