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潘晓凤与闻来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凤,闻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59号原告:潘晓凤,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闻来强(又名闻来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潘晓凤诉被告闻来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承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晓凤的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张娟及被告闻来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闻来强在潘晓凤处购买陵两优211号种子600斤,价款共计0.96万元,已支付0.4万元,尚欠0.56万元未付。特起诉,要求闻来强支付欠款0.56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闻来强欠潘晓凤货款0.56万元,有其出具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潘晓凤要求闻来强支付欠款0.5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潘晓凤货款0.5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闻来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