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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38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际诺思(厦门)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际诺思(厦门)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3856-2号原告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二路69号(1号厂房、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赖建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瑞明、黄紫晶,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际诺思(厦门)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461-471号(办公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胤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宸一、苏秋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际诺思(厦门)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2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200元,均由原告厦门革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芳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小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