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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则托合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6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农民,住新疆洛浦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抓,次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到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江声路融星花园城A栋一楼快乐番薯店门口,扒窃走被害人卓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小米牌2S型手机(无法估价)。2.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到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晋江大剧院往阳光路方向的楼梯处,扒窃走被害人陈某2放于衣服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5型手机(无法估价)。3.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到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时代广场步行街万丰盛超市前面电梯处,扒窃走被害人张某放于手提包内的一部小米牌4型手机(无法估价)。4.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到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江声路与阳光路交界处摊位,扒窃走被害人孙某放于桌面上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余元。5.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清净寺外面路上,扒窃走被害人吴某放于手提包内的一部苹果牌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89元)时,被当场抓获,追回手机发还被害人吴某。6.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到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江声路与阳光路交界处路口,扒窃走被害人胡某放于背包内的一个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综上,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作案6起,其中既遂5起,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0元;未遂1起,赃物价值计人民币40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卓某、陈某2、张某、孙某、吴某、胡某陈述、证人陈某1、阿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某、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笔录、相关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在第五起扒窃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案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以盗窃既遂处罚。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多次作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如则托合提某退赔被害人卓佳莉、陈丹丹、张艳婷的相应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孙雪燕、胡遵丽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300元、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雄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