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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执民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红姣、胡爱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姣,胡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临执民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姣被执行人胡爱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於民一初字第001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爱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爱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爱云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爱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4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献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