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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鲁霞与赵忠生、闫玉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鲁霞,赵忠生,闫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陈鲁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忠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闫玉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鲁霞与被执行人赵忠生、闫玉芹身体权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闫玉芹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