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瑞炎、东莞市凯盛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炎,东莞市凯盛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吴瑞炎,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住广东省饶平县,。被执行人:东莞市凯盛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红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6085881-4。法定代表人:姚慧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瑞炎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凯盛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汕劳人仲案字(2014)2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班工资3367元,并需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341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凯盛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小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