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6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黄桂珍与佛山市南海里水荣华工艺厂、张垦、林倩慈债权2015执616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珍,佛山市南海里水荣华工艺厂,张垦,林倩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167号申请执行人:黄桂珍,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江启荣,系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里水荣华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垦。被执行人:张垦,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信街1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5303280632。被执行人:林倩慈,女,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信街1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55010704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里水荣华工艺厂、张垦、林倩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垦所有的座落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4号海信街1号307房房屋的产权。二、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里水荣华工艺厂、张垦、林倩慈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钺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