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富等与被执行人王家超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富,国翠芹,章立平,刘紫涵,刘雨嘉,王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003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富。申请执行人国翠芹。申请执行人章立平。申请执行人刘紫涵。申请执行人刘雨嘉。被执行人王家超。申请执行人刘玉富、国翠芹、章立平、刘紫涵、刘雨嘉与被执行人王家超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附民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家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玉富、国翠芹、章立平、刘紫涵、刘雨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家超银行存款38183.3元;二、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王家超执行费人民币473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王家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