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8号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丽泽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何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军,公司职工。被告陈建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钱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