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绍润与李志刚、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润,李志刚,赵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孙绍润。委托代理人赵向前,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刚。被告赵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绍润与被告李志刚、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绍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绍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孙绍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