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绍润与李志刚、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润,李志刚,赵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孙绍润。委托代理人赵向前,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刚。被告赵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绍润与被告李志刚、赵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绍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绍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孙绍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