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8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卢宝全与王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宝全,王晓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8502号原告卢宝全,男,1978年6月4日出生。被告王晓乐,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卢宝全诉被告王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宝全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晓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宝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晓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宝全撤回对被告王晓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卢宝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