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姜天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天香,郭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3号申请执行人姜天香,男,生于1975年4月25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郭玉涛,男,生于1964年5月7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彝良县物资公司下岗职工。原告姜天香与被告郭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郭玉涛于2017年7月28日前向原告姜天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第二项确定被告郭玉涛自2014年7月29日起每月向原告姜天香支付利息1320.00元,至还清本金200000.00元之日止;第三项被告郭玉涛用其在彝良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为抵押,抵押期间被告不得转让上述股份。被告郭玉涛承担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郭玉涛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玉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天香之妻卯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玉涛同意用其在彝良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履行本案义务。2016年1月14日,被执行人郭玉涛履行了本案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2376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申请执行费3454.40元,本案至此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应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