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玉莲与林国峰、林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莲,林国峰,林芳,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郑玉莲,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国峰,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被执行人林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303号西湖科技大厦第11层南面。法定代表人苏庆前,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303号西湖科技大厦第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郭德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锐,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郑玉莲与被执行人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林国峰、林芳、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林国峰、林芳、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林国峰、林芳、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林国峰、林芳、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林国峰、林芳、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锐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珍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