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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淑珍与被告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淑珍,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闫淑珍,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胜利,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淑珍与被告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闫淑珍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