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淑珍与被告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淑珍,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闫淑珍,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胜利,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淑珍与被告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闫淑珍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