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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88-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署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雪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现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