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88-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署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雪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现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