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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陈亮与钱圣炜、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钱圣炜,陈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79号原告陈亮,男,1976年2月6日生。被告钱圣炜,男,1967年11月22日生。被告陈丹,女,1983年7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钱圣炜、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严志红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