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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字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周振钧与段青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钧,段青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字323号原告周振钧。被告段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钧与被告段青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青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振钧申请撤回对被告段青青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