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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温志辉与张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辉,张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2167号原告温志辉。被告张玉荣。委托代理人李凤山,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温志辉与被告张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在双方达成了自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的情况下,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长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