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温志辉与张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辉,张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2167号原告温志辉。被告张玉荣。委托代理人李凤山,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温志辉与被告张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在双方达成了自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的情况下,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长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