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大连盛港置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风顺商贸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盛港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风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994号原告:大连盛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街11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董事长。被告:大连风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十一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张丰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盛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风顺商贸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盛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