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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40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农民。被执行人沈某,农民。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房产变更登记,执行依据为本院(2010)滨港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某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