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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波、杜小玉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白庙村村委会、刘永兴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杜小玉,汉台区汉王镇白庙村村委会,刘永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刘波,男,生于1983年3月12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杜小玉,女,生于1986年11月6日,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利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台区汉王镇白庙村村委会,住所地:汉台区汉王镇白庙村,负责人张宪民,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尹建新,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全礼,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兴,男,生于1943年2月12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李龙庆,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杜小玉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白庙村村委会、被告刘永兴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杜小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杜小玉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杜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刘波、杜小玉负担。审 判 长  许正武人民陪审员  曹兴全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