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金雪辉与孙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辉,孙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17号原告金雪辉。委托代理人陆俊超,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波。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辉撤回对被告孙建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