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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金雪辉与孙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辉,孙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17号原告金雪辉。委托代理人陆俊超,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波。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辉撤回对被告孙建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