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商初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句容毅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通钢棒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毅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通钢棒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794-1号原告句容毅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下蜀镇沿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燕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杨斌、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通钢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鹿山工业功能区1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定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桢达、许淼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88号第2幢。法定代表人钱伟军,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毅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通钢棒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毅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通钢棒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20元,减半收取1761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