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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风满与孙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满,孙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18号原告:郭风满。被告:孙秀军。被告(追加):董秀银,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高新孙家庄村四街*排**号。身份证号:1302111972********。原告郭风满与被告孙秀军、董秀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风满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秀军、董秀银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风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秀军、董秀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赛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