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风满与孙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满,孙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18号原告:郭风满。被告:孙秀军。被告(追加):董秀银,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高新孙家庄村四街*排**号。身份证号:1302111972********。原告郭风满与被告孙秀军、董秀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风满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秀军、董秀银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风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秀军、董秀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赛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