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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吉呼郎图与苏乙拉格日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呼郎图,苏乙拉格日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吉呼郎图,男,30岁,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萨如拉嘎查。被执行人苏乙拉格日勒,女,47岁,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乙拉格日勒在中国建设银行白音华矿区支行账号622700048999005****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战广杰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