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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1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于某。委托代理人董红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