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1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于某。委托代理人董红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